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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局:12类轻微环境违法免罚

新闻来源:法治山西网
发布时间:2021-07-25
文章简介:太原市生态环境局:12类轻微环境违法免罚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12类轻微环境违法免罚
 

来源:黄河新闻网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事项清单,对12类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出台,是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的一大举措。一方面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了及时纠错的机会,释放政府的温情和执法的温度,引导、促进企业和经营者自觉守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市生态环境局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严惩弄虚作假 维护环评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环境报 

近期,生态环境部通报了8起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案件的查处情况,用覆盖全过程的严厉处罚,传递出严打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切实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信号。

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发出通报后,阅读量短时间内就超过4万,此事在国内知名环评领域论坛和相关微信群也引发热议。一些基层负责环评审批的工作人员和环评专家也觉得环评必须“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不能当“甩手掌柜”“拿钱就签字”。

仔细研读通报,笔者发现至少有3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处罚对象体现全过程全覆盖。本次通报的处罚对象,不但包括了常规意义上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也包括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人,还包括行政主管部门,更包括了评审专家,实现了对环评“全过程”的查处。特别是河南省信阳市在对两起典型案例处罚时,责成专家退还专家费用,值得称赞。

二是处罚形式多样。此次通报的处罚形式,既有罚款、失信记分等常规处罚形式,还有禁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处理也包括了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等方式,对专家也有约谈等处理方式。

三是处罚力度彰显严管重罚。多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受到处理,还被调离岗位。环评单位既被罚款,还被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业,可谓名利皆“失”。更值得关注的是,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还被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前端防线,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长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环评领域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负责任等突出问题。这虽然是小概率、小范围的问题,但让制度效力在局部位置打了折扣,损害了环评制度的权威性。

近年来,我国在环评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进展,但仍需要在制度执行上下功夫。既要优化流程,构建清晰的责任链条,压实各方面责任,还要让制度“长牙齿”,更关键的是要敢于下狠手“切一刀”。笔者认为,强化环评制度执行力,“切一刀”是必要手段,要坚持有错必纠,有大错必严惩。

通过此次通报,各方应该深刻认识到,在信息化全方位筛查监控、大数据智能校核之下,一切违规行为都无所遁形。环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编制环评文件,评审专家要严守职业操守、从严进行评审,审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钻研,深入现场了解建设项目现状实际,从严从紧加强环评单位管理。这次通报表明,所有违规行为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此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消化吸收典型案例的处理处置经验并运用到日常管理中,自上而下营造一种高压严打态势,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评市场。

免罚清单如下: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适用条件: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未批先建处于施工初期且具备办理环评手续的条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适用条件: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发现后,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三、建设项目“未验先投”。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对环境影响轻微,且自行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并及时开展验收工作。

四、超标排放。适用条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对环境影响轻微。如: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一类污染物除外),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且每小时排气量不足500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吨的。

五、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适用条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10千克且未污染外界环境的。

六、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适用条件: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适用条件: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条件: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九、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适用条件:重点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或环境信息发生改变后30日内,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责令整改后,能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

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适用条件: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责令改正后,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一、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适用条件: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经责令整改后,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适用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