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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新闻来源:法治山西网
发布时间:2021-09-30
文章简介:大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

违法犯罪的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为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毒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暴力抗法的。

 

二、来自境外的人员、境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报、故意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 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三、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防控措施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五、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以及其他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同市公安局

 

2021年8月8日